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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小学教师教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14 00:00:00    信息员    阅读 12886次

威海市中小学教师教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师〔2018〕18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威政发〔201622 、《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18 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教科研行为,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良好教科研氛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科研评选活动和项目研究全过程。教科研评选活动包括优质课、优课、微课、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和 教学能力大赛、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四名工”人选、威海教育名家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齐鲁名师、特级 教师等涉及教科研的评选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学改革项目与课题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研诚信管理包括教科研诚信建设和教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教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学校领导以及教科研机构的教科研人员。

第五条 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教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第六条 教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教科研失信行为 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成立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威海市教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教科研诚信建设和失信行为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教学研 究中心,涉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 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的教科研诚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教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各区市和学校要在优质课、优课、微课、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和教学能力大赛、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四名工程”人选、威海教育名家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齐鲁名师、特级教师等涉及教科研评选活动以及教改项目、课题研究等 工作中全面推行教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人须签署教科研诚信 承诺书,对教科研成果、研究过程、成果推广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区市和学校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区市、本单位人员遵守教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各区市和学校要加强教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新教师入职培训、职称晋升、重要教研活动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教科研诚信教育。对在教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 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准则,遵守教科研活动规范,践行教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教科研团队或课题组、项目组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项目组成员等的教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对论文、著作、精品课程资源、教学成果等的署名、研 究数据以及图表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教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教科研失信行为,是指教师或教科研人员参与教科研活动违反教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如直接拿取他人在 优质课、优课、公开课、微课等优质课程资源中的课件或教学设计等用于评选,或将他人课题或项目研究中的过程性和终结性成果等占为己有,没有在实践中创造性落实,形成自己的成果;

(二伪造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威海名师、 威海名班主任、威海名课程团队、威海名校长、齐鲁名师、特级教师等教科研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证书;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专业论文上署名,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著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 息或提交虚假证明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国家、省相关教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教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教科研诚信“黑名单”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教科研活动中出现并查实的教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加以惩戒。

第十六条 实施教科研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区市或学校负责收集“黑名单”的基本 信息,包括失信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及相关证明图片资料等,填写《威海市教科研诚信“黑名单”管理信息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各区市和学 校应当书面告知涉嫌失信人并听取意见,涉嫌失信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调查核实。

(三信息发布。通过区市教育网站、学校网站或公示栏向 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

(四信息上报。各区市将“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定期报送威海市教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列入教科研诚信“黑名单”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公开发布诚信“黑名单”;

(二计入教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纳入师德师风考评;

3 年内,在优质课、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四名工程”、教学成果奖等各级各类选评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3 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学改革项目等;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各区市和学校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时,应及时给予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至威海市教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教师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11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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